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