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增强其法治意识、程序意识,提高其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