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