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予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