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