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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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水体功能和饮用水安全,推进全域水城、生态聊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湿地、坑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
第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持续...
第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水...
第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水城总体规划。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水环境保护的要...
第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责任水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多部门、多...
第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财政经费纳入预算,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
第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的要...
第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纳入智慧聊城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每年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
第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
第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第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对排污口的位置、排放主体、排入水体、设置审...
第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市探索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机制,协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上下游...
第二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准入机制,制定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负面清...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环境...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合理规划...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并达标排放,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产生的工业废水进...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市和乡(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三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水...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易发生内涝的城区、乡(镇),应当编制、完善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竖向规划,明确...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组织...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合理规划安排水产养殖区域布局,根据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投放适宜养殖品种,推...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
第四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与常...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四条 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市城区和相关县,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建...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防渗漏设施,设置地下...
第五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东昌湖和县(市)属湖泊,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保护,并应当根...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四条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五条 特殊水体水域内机动船舶应当设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和废弃物收集装置。鼓励使用以电...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七条 向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区域,应当实施旧城区改造或者截...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通...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九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
第六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河湖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一条 推广“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的新型污水处理模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再生水设施,做到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市、区)环境保...
第七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
第七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区...
第七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七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
第七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抛入水体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第七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由市、县(市、区)环...
第八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
第八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由市、县(市、区)环境...
第八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
第八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由市...
第八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未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偷排偷放污水的,由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