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
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