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
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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