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借鉴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先进经验,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以及污染控制,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水环境。
新建农村社区应当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未改造的村庄应当采用小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改厕模式对厕所进行改造,着力根本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借鉴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先进经验,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以及污染控制,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水环境。
新建农村社区应当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未改造的村庄应当采用小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改厕模式对厕所进行改造,着力根本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