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每年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