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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