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