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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