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纳入智慧聊城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