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纳入智慧聊城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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