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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