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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