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水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