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财政经费纳入预算,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环境保护领域,建立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