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水城总体规划。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水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徒骇河、马颊河等重点河流聊城段的综合治理专项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东昌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东昌湖、京杭运河等旅游风景区的综合提升专项规划。
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市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域水城总体规划相一致,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水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徒骇河、马颊河等重点河流聊城段的综合治理专项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东昌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东昌湖、京杭运河等旅游风景区的综合提升专项规划。
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市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域水城总体规划相一致,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