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责任水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多部门、多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洁绿化、生态修复等工作。
建立健全对各级河长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河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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