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持续改善水环境。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水环境保护体系,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水环境保护体系,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