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全面提升水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