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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