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
(二)“加工经营餐饮”,是指在特殊水体水域内以加工食品原材料与售卖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即加工和经营餐饮的一体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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