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