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
(二)各级河长名单;
(三)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六)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名单;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八)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九)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
(二)各级河长名单;
(三)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六)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名单;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八)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九)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