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方便公众举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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