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准入机制,制定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