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与常规供水水源相对独立,确保水量与水质不会受到相同风险源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及时启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