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四条 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市城区和相关县,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第二水源分别供水系统,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资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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