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在农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