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督促供水单位建设、完善水质化验室,提高供水单位自我检测能力。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督促供水单位建设、完善水质化验室,提高供水单位自我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