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