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防渗漏设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质监测:
地下勘探、采矿;
工程降排水;
开采地下热水资源;
建设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设施;
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
建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
地下勘探、采矿;
工程降排水;
开采地下热水资源;
建设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设施;
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
建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