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水量、水质等实施监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管,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信息。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监测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其他防止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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