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地下水压采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水位严重下降、不宜继续开采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报告,提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建议,采取限制开采或者禁止开采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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