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东昌湖和县(市)属湖泊,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聊城段,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水体中属于饮用水水源的,依照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水体中属于饮用水水源的,依照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