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四条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四)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五)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
(六)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
(七)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四)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五)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
(六)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
(七)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