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保护,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要求适时调整标准。
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特殊水体保护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的监管,确保特殊水体水质达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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