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
在水域外加工、水域内经营成品餐饮的,应当确保在水域内无加工行为,并将餐饮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不得污染水体。
在特殊水体周边开展加工经营餐饮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没有城镇污水管网并且不能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不得加工经营餐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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