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