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河湖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建立藻类水草控制、打捞长效机制,推广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增殖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措施,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