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鼓励在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等河湖流域和林场建设湿地。
禁止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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