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一条 推广“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的新型污水处理模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并将财政投资的人工湿地运营管理经费纳入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并将财政投资的人工湿地运营管理经费纳入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