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制定治理计划,将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限期消除。
对黑臭水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使区域内产生的污水能够全部及时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污水。
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得停运设施、偷排偷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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