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