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保护区划分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
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