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污染事故处理相关情况。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污染事故处理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