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工业废水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设置检查井,便于监督检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工业污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设置可关闭装置,发现工业企业排污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排污控制装置,立即通知排入单位,并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通知和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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