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偷排偷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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