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